基层人民法院

书籍:人民代表大会工作辞典 更新时间:2018-09-10 00:12:14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科学技术出版社《人民代表大会工作辞典》第682页(360字)

我国地方人民法院之一,包括县人民法院或市人民法院、自治县人民法院和市辖区人民法院。

基层人民法院由院长1人、副院长和审判员若干人组成。可以设刑事审判庭、民事审判庭和经济审判庭。根据地区、人口和案件情况基层人民法院可以设立若干人民法庭。

人民法庭是基层人民法院的组成部分,它的判决和裁定就是基层人民法院的判决和裁定。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基层人民法院审判刑事和民事的第一审案件,对它所受理的刑事和民事案件,认为案情重大应当由上级人民法院审判时,可以请求移送上级人民法院审判。基层人民法院除审判案件外,还负责处理不需要开庭审判的民事纠纷和轻微的刑事案件,指导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工作。

基层人民法院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基层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受上一级人民法院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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