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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航空法

书籍:国际惯例词典 更新时间:2018-09-11 01:29:55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复旦大学出版社《国际惯例词典》第479页(1025字)

国际法的一个专门组成部分,它同时具有国际公法和国际私法的性质,其目的在于结束“法律的冲突”。

国际航空法是随航空实践的发展而产生的,它主要来源于一些习惯和条约,包括国家之间的双边协定。

航空法的产生是随着航空的实践而来的。

当人类对航空的理想逐渐变为现实时,航空的特点和它对社会可能带来的影响也就逐步为人们所认识,相应的航空法令也就产生了。

1903年第一架飞机试飞成功后,航空的发展很快。

1907年7月25日第一架飞机成功地飞越了英吉利海峡。同年,一些法学家就在巴黎组成了航空法国际委员会。

1910年19国代表在巴黎开会,起草了一个国际航空法,但是没有签署。1911年英国议会批准了第一个空中航行法,授权英国国务秘书可以禁止在某些地区上空飞行。

同年,美国康涅狄格州通过了美国第一个管理航空的法规。这个法规规定飞机必须进行登记,驾驶人员必须具有执照,从事航空活动的人或其代理人和雇员必须对航空所造成的损失负责。美国各州陆续制定了州航空法,到1922年美国通过了一个统一的州航空法。1918年4月在哥本哈根召开第一次北欧航空会议,制定了一个空中交通法草案。

1919年在巴黎签订的“关于管理空中航行的公约”,即巴黎公约,是第一部最完整、最重要的国际航空法法典。其所以比较完整是因为这是在第一次世界大战(1914-1918年)后签订的。航空在第一次世界大战中充分得到了使用和发展。人们对航空的特点和它对国家、对社会、对人类所可能产生的消极的和积极的影响,通过战争的实践有了进一步的较深刻的认识。

除了专题的公约外,国际航空法国绕的中心问题有两个,一个是国家主权问题,一个是航空安全问题。巴黎公约是国际上第一部比较完整的航空法,它第一次明确规定了各国对其各自的领空具有完全的和排它的主权,这是一条极其重要的原则,也是一项非常正确的决定。

我们不能忘记,1919年只是航空发展初期,国际上对领空主权的概念并不是像今天这样明确的。那时,航空法学界的各派学说不一,有的还引经据典,似乎很有理论根据地反对国际领空主权原则。

巴黎公约能在这样的历史条件下对国家领空主权原则作了明确的肯定是不容易的,重要的原因之一是第一次世界大战给了人们以教训,提高了人们对国家领空主权重要性的认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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