惩罚

书籍:中国学生教育管理大辞典 更新时间:2018-10-01 13:59:03

出处:按学科分类—文体、科学、教育 北京师范学院出版社《中国学生教育管理大辞典》第177页(805字)

是与奖励或强化相对的概念。

指在有机体不合要求的行为发生以后,为了减少该种行为重复出现的可能性而施加给有机体不愉快的刺激。它可以是对有机体生理的不愉快刺激,如电击、剥夺食物;也可以是对心理的不愉快刺激,如训斥、剥夺娱乐等。有两种惩罚类型,A型:在不良行为之后施加给有机体某种痛苦或厌恶刺激,如体罚、训斥等,以减少不良行为再次发生的可能性;B型:在不良行为之后取消有机体原来拥有的喜爱刺激,如奖励、娱乐等,以减少不良行为再次发生的可能性。惩罚与强化不同,强化包括正强化物的出现或负强化物的排除,而惩罚则是由负强化物的出现或正强化物的排除所构成;另一方面,强化可以用某个反应的加强来解释,而惩罚则是削弱了反应的过程。

在日常情境中,同一不愉快刺激有时既起惩罚作用又起负强化作用,如学生作业没有按时完成,被要求牺牲娱乐时间继续做完,剥夺娱乐这一不愉快刺激既惩罚了不按时完成作业的行为,同时又强化了按时完成作业的行为。关于惩罚的效果存在许多争论。

桑代克最初认为奖励的强化作用与惩罚的削弱作用是相互对称的,后来又认为奖励比惩罚效果更显着。斯金纳反对在教育中运用惩罚,主张通过强化符合要求的行为和对不合要求的行为不加理睬来消除不良行为。

班杜拉认为,教师如果经常对学生进行体罚,实际上为学生的攻击行为提供了示范。惩罚的适当运用,能够抑制特殊的不良反应,收到一定的效果,但应该注意(1)惩罚并不能持久地减少反应的倾向,不良行为不能够被惩罚所根绝;(2)它只是消极地限制某些行为,并没有向人们指出适合情境的正确行为;(3)实施惩罚者的攻击性态度会给被惩罚者提供不好的示范;(4)惩罚还会引起受罚者其他不适应行为,以及情绪上的畏惧、紧张和退缩等。因此,惩罚的结果既不能被预言,也不可靠,所以在使用时应特别谨慎小心。消除一种行为习惯的适当过程是消退(由于没有强化使行为消失),不是惩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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