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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托收据

书籍:新编会计大辞典 更新时间:2018-09-12 13:18:23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辽宁人民出版社《新编会计大辞典》第548页(334字)

按照信托收据法的要求,借款者持有存货,受贷款者的委托销售存货。

这种借款方法为汽车经销商、机器设备经销商、高级耐用消费品经销商等广泛应用。假如某汽车制造商同意发运一批汽车给某经销商,于是,该经销商要求某金融公司代付车款。

该经销商在具体规定存货处理办法的信托收据即保证协议上签字后,金融公司把车款付给了汽车制造商。经销商可以出售汽车,但必须将车款交给金融公司偿还欠款。

信托存货和流动留置权支配的存货不同,前者要按照顺序号码或用其他办法逐个鉴别。本例中的金融公司要定期对存放在经销商那里的汽车进行查点。

这些汽车的顺序号码要同保证协议上列出的汽车号码逐个核对。检查的目的在于了解该经销商出售汽车所得款项有没有如数交给金融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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