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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小平论税收

书籍:税收大辞典 更新时间:2018-09-14 01:26:20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辽宁人民出版社《税收大辞典》第8页(648字)

邓小平在1953年~1955年期间曾任政务院副总理、中财委副主任兼财政部部长,对我国的财税建设作出了重要贡献。

邓小平的税收理论主要有:(1)财税工作是一项重大的政治工作。在1954年全国财政厅局长会议上,他强调指出,财政工作是关系到全国人民的政治工作,是国家最大的政治工作之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大事记》《财政研究资料》1985年增刊第7期)在这次会议上,还针对过度集中的财政体制,提出了着名的“六条方针”,即:预算归口;包干使用;自留预备费,结余留用不上缴;控制人员编制;动用总预备费须经中央批准;加强财政监察。

从而为我国的分级财政打下了理论基础。

(2)税收是国家预算的支柱。他在1954年指出:“完成各项税收,这是顺利实现国家预算的关键。因此必须认真贯彻税收政策,进一步改进征收管理工作。”(《中华人民共和国工商税收史长编》第一部332页)(3)必须严肃税收法制,加强税法宣传。他指出“对工商户一面要加强爱国守法纳税的思想教育,一面要继续与偷税漏税现象作严肃斗争。”(同上,第332页)(4)财政、税务工作必须在党的领导下进行。1954年,当他谈到财税工作与地方党委的关系时,指出“要认识财政工作是一种综合性的关系到各方面的政治工作,必须服从党的领导,必须依靠广大人民群众的支持,取得其他部门的配合和帮助,才能做好工作。而各级党委和政府对于财政工作的加强,经常关心和检查他们的工作,始终是我们完成财政工作任务的保证。

”(同上,第33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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