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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括法

书籍:税收大辞典 更新时间:2018-09-14 01:46:06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辽宁人民出版社《税收大辞典》第58页(467字)

“列举法”的对称。

设置税目的一种方法。一般指把性质相近的征税产品或经营项目概括为一个税目的方法。例如我国现行增值税,除按具体产品分别列举税目外,还对种类繁多、界限不易划清的产品,如陶瓷制品等,按产品类别设置概括品目。又如现行营业税,把种类繁多的各种服务业务概括设置为一个“服务业”税目,等等。

采用概括法设置税目,税目数量较少,税制比较简化,但每个税目包含的范围较大,界限容易混淆,也不利于体现税收政策。列举法“概括法”的对称。

设置税目的一种方法。一般指按照每一种征税的产品或经营的项目一一列举,分别设置税目的方法。

必要时还可以在税目之下划分若干个细目。一般对品种单一、界限清楚的大宗产品采用列举法。如现行产品税,对烟、酒、原竹、原木等应税产品,都采用列举法设置税目。又如,现行营业税,对商业批发和商业零售,也分别列举设置了两个税目,等等。

采用列举法设置税目,税目设置较细致,每一个税目包含的范围较小,具体界限比较明确,便于征收管理,也有利于体现税收政策,但税目数量较多,税制比较复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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