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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加坡所得税

书籍:税收大辞典 更新时间:2018-09-14 05:23:03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辽宁人民出版社《税收大辞典》第496页(686字)

指新加坡对个人、公司的所得征收的一种税。

包括个人所得税和公司所得税两个部分。个人所得税的征税对象是雇佣的所得,包括工资、薪金、退职金、职务津贴、奖金、手续费、佣金;股息、利息和贴现费;租赁费、特许权使用费、溢价和其他财产发生的所得;抚恤金、年金、赡养费;不属于上述项目而具有所得性质的所得。纳税人分居民和非居民。对居民就其在新加坡所赚取或获得上述所得和在新加坡收到来源于国外的上述所得征税;对非居民只就在新加坡所取得的上述所得征税。

个人所得税以应纳税所得额作为计税依据。应纳税所得额是纳税人的全部所得额扣除税法规定的个人、妻子、子女、父母、人寿保险、公积金等扣除额后的余额。

个人所得税实行超额累进税率,共分14级,最低税率为4%,最高税率为45%。从1986年起,个人所得税按现行税率计算的税额的75%征收。公司所得税以居民公司和非居民公司为纳税人,按公司的总收入减去全部准许列支的费用后的余额为征税对象。

准许列支的费用主要是:制造和销售、经营管理费用;支付的租金、利息和特许权使用费;机器、设备的修理费用和工具的重置费用;注销的坏帐;雇主向雇工捐献的经过批准的节约基金;工资税税款;营业损失;规定的折旧;经过批准的赠品。但有关资本、私人和家庭性质的费用;非生产资本的利息;非现金的捐赠和对非批准单位的捐赠;投资公司超出合理数量的管理费用;罚金和罚款等在计算应税所得额时不得作为费用扣除。公司所得税实行比例税率,1986年税率为33%。

无论是个人所得税还是公司所得税都有若干减免税规定。新加坡所得税由新加坡税务署负责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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