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书籍:党的基本路线知识全书 更新时间:2018-11-07 02:11:06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辽宁人民出版社《党的基本路线知识全书》第54页(995字)

有广义和狭义两种涵义。

广义的法律与“法”在内涵和外延上是一致的,它是反映统治阶级意志的、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规则的总和,是保护、巩固和发展有利于统治阶级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实现阶级专政的工具。包括宪法、狭义而言的法律、法令、行政法规、条例、判例、习惯法等各种成文法和不成文法,包括一切具有效力的规范性文件。克思主义认为,法律是有阶级性的,是被提升为国家意志的统治阶级的意志,其内容是由统治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

法律的本质特征可概括为:(1)法律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它集中反映了统治阶级的根本利益和共同愿望,具有强烈的阶级性。(2)法律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统治阶级的意志只有通过国家意志的形式表现出来,才能称为法律。(3)法律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它是依靠国家暴力机器,如警察、法庭、监狱等作后盾,对违法者予以法律制裁。

(4)法律的内容是由统治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法律是社会共同的、由一定物质生产方式所产生的利益和需要的表现,而不是单个的个人的恣意横行。几千年来,剥削阶级思想家在法律的本质问题上,曾经提出过种种学说和理论,流传较广的学派有神学派、自然法学派、哲理法学派、历史法学派、分析法学派、社会法学派等,这些学派尽管在法律起源和本质问题上说法不一,但它们的共同点是:(1)把法律说成是永恒存在的社会现象,似乎没有法律社会就不能存在,而根本不谈法律的产生同社会经济的发展和阶级形成的内在联系。(2)认为法律是神的意志的体现,是人类“正义”、“理性”、或“民族精神”的体现,而都不敢揭示法律的阶级本质。

(3)宣扬法律是为整个社会利益服务的,是调和各种社会冲突的工具,而不是统治阶级用来镇压敌对阶级反抗、实现阶级专政的工具。显然,这些观点是不符合法律产生的真实历史过程的,是对法律本质的歪曲,因而是完全错误的。狭义的法律是指有立法权的国家机关依照一定的立法程序制定和颁布的规范性文件。

在我国,只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依立法程序制定和颁布的规范性文件才称法律。

依其内容和效力可分为宪法性法律和普通法律。宪法性法律是国家的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效力。

普通法律是仅次于宪法的规范性文件,它通常规定社会政治、经济以及社会生活中某些基本的和主要方面的社会关系。普通法律渊源于根本法,效力低于根本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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