干部选举制度

书籍:党的基本路线知识全书 更新时间:2018-11-07 03:31:11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辽宁人民出版社《党的基本路线知识全书》第266页(1047字)

是任用干部的一项制度。

它是根据有关法律、制度、章程的规定,通过酝酿、推荐产生候选人,然后提交全体大会或代表会议,经过无记名投票方式选出领导人的一种方法。干部选举制度主要包括国家的选举制度和党内的选举制度。

国家的选举制度,是按照宪法和其他专门法规选举国家公职人员各项制度的总称。内容主要有对选举资格、选举程序和方法,以及选民和当选公职人员关系的规定等等。在我国,对国家的选举制度作出规定的基本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根据上述法律、法规的规定,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它的常务委员会选举产生人大常务委员会委员长和副委员长、国家主席和副主席、国务院总理等。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省长和副省长、市长和副市长、县长、副县长、乡长和副乡长。党内的选举制度,是按照党章和其他有关规定选举领导机构和领导干部时应遵循的各项制度的总称。中国共产党第十四次全国代表大会部分修改通过的《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党的各级代表大会的代表和委员会的产生,要体现选举人的意志。选举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式。候选人名单要由党组织和选举人充分酝酿讨论。可以直接采用候选人数多于应选人数的差额选举办法进行正式选举。

也可以先采用差额选举办法进行预选,产生候选人名单,然后进行正式选举。选举人有了解候选人情况、要求改变候选人、不选任何一个候选人和另选他人的权利。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强迫选举人选举或不选举某个人。

”“党的地方各级代表大会和基层代表大会的选举,如果发生违反党章的情况,上一级党的委员会在调查核实后,应作出选举无效和采取相应措施的决定,并报再上一级党的委员会审查批准,正式宣布执行。”干部选举制度的选举方式有直接选举和间接选举两种。在我国县以下的领导由公民直接选举产生。

其余各级领导人则由同级人民代表大会间接选举产生。凡是选举产生的干部,属于上级党组织管理的干部,应在选举前将候选人名单报上级党组织审查,并按任免制度的规定填报《干部任免呈报表》。

选举结果属于党的职务,应报上级党组织批准;属于行政职务,应报上级党组织备案。如属非候选人当选,应补办报批手续。凡是选举产生的干部,在重新选举之后,他们原来的职务自然免除,无须办理免职手续。我国的干部选举制度,能比较充分地反映民意,避免出现大的失误。

选举的定期进行,可以废除领导干部职务的“终身制”。至于选举中的不足,可以通过加强选举工作的领导,予以克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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