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全体人民中树立法制观念》

书籍:党的基本路线知识全书 更新时间:2018-11-07 04:45:33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辽宁人民出版社《党的基本路线知识全书》第558页(1730字)

邓小平1986年6月28日在中央政治局常委会上的讲话。

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化和商品经济的发展,一些资产阶级腐朽、丑恶的东西也随之浸入到我们党健全的机体内,使我们长期保持的良好风气遭到一定程度的损坏,社会上不正之风也愈演愈烈,引起了广大人民群众的不满。6月28日,在中央政治局常委会上,邓小平针对改革开放过程中出现的这些问题,做了重要讲话。这一讲话的主要内容有三点:第一,党要管党内纪律的问题,法律范围的问题应该由国家和政府管。它涉及到党和政府的关系,是一个政治体制的问题。改革开放以后,我国经济发展很快。在日常国内外的经济交往中,有些党员,特别是极少数掌握一部分人权、财权、物资权以及各种审批权的党员领导干部,经不起金钱、物质的诱惑,不顾党纪国法,丧失国格、人格,一举一动都要“向钱看”。

有的为了达到索贿的目的,不惜泄露党和国家的机密,出卖政治、经济情报。这些问题的出现,严重损害了党的形象,败坏了党的声誉,给党和国家在政治上,经济上造成严重损害。

同时,也引起了一些外商的不满,影响了对外贸易,干扰了外来投资,妨碍了改革开放的顺利进行。

这种败坏党的威信的腐朽风气是亿万人民群众包括广大党员干部所深恶痛绝的,它直接关系到我们党的生死存亡。邓小平在1986年1月17日的中央政治局常委会上就曾严厉指出,经济建设这一手我们搞得相当有成绩,形势喜人,这是我们国家的成功。但风气如果坏下去,经济搞成功又有什么意义?会在另一方面变质,反过来影响整个经济变质,发展下去会形成贪污、盗窃、贿赂横行的世界。

纠正不正之风,打击犯罪活动中属于法律范围的问题,要用法律来解决,直接管不合适。党干预太多,就会妨碍在全体人民中树立法制观念。党风问题是党员违背党章、党纪的范围,而触犯了国家的法令和法律,那就不是光靠党纪处理所能解决的,而应依法惩治,不能把党员违法的问题纳入党风不正的范围,不能用党内的处理代替法律的处理。另一方面,社会上有些大搞不正之风或者违法犯罪的人并不是党员,党的纪律管不了他,只能是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这种类型的不正之风就不能统统纳入“党风不正”的范围之内。总之,法律范围的事由党来管,把一些犯罪问题也放进端正党风的范围,这不利于在全体人民中树立法制观念。

执政党与国家政权的关系是多方面的,十分复杂的关系。总的说来就是政治上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这是由执政党的性质、任务、作用决定的。我们坚持党的领导,但党要善于领导,不能干预太多。这个问题,要通过政治体制的改革来解决。

所有的改革最终能不能成功,还决定于政治体制的改革,只搞经济体制改革,不搞政治体制改革,经济体制改革也搞不通,因为首先遇到人的障碍。第二,端正党风,纠正不正之风,从全局来讲,是加强法制。

而加强法制最重要,最根本的问题是教育人。要完全形成党员严格遵守党纪,公民(包括党员)严格遵守国法的良好风气和有效制度,还要经过艰苦的、长期的努力,除了完善各种法律和条令之外,根本问题是要通过教育,在全体人民中树立法制观念。我们国家缺少执法和守法的传统。这种法制观念淡薄的情况与人们的文化素质有密切关系。

法制教育要从娃娃开始,我们的小学,中学都要进行教育。现在有些年轻人犯罪没有顾忌,娃娃犯罪无法无天。

现在这么多年轻人犯罪,同文化素质太低有关。打击犯罪,纠正不正之风属于法律范围,社会范围内的问题,应当靠加强法制和社会教育来解决。通过长期、深入的教育,不断提高全体人民,特别是青少年一代的文化素质和法制观念,形成一个良好的社会风气。这是执政党所担负的重要的历史使命。第三,端正党风,纠正不正之风,是一项长期的工作,要贯穿在我们整个改革过程之中。这是因为我们的改革、开放、搞活必然带来一些不好的东西,不对付它,就会走到邪路上去。

所以,开放、搞活政策延续多久,端正党风的工作就得干多久,纠正不正之风、打击犯罪活动就得干多久,这是一项长期的工作,要贯穿在整个改革过程中,这样才能保证我们开放,搞好政策的正确执行。这一讲话,对进一步在全党和全国范围内,广泛、深入地开展端正党风、纠正不正之风的工作,对进一步加强全体人民的法制观念,深入探索政治体制改革,都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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