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

书籍:党的基本路线知识全书 更新时间:2018-11-07 04:58:14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辽宁人民出版社《党的基本路线知识全书》第643页(629字)

1981年12月13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自1982年7月1日起施行。

1993年9月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修正。共7章57条。

第一章总则,规定经济合同的订立,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必须符合国家的政策和计划的要求,必须贯彻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等价有偿的原则。第二章经济合同的订立和履行。规定了经济合同应具备的条款及订立各种合同的条件。第三章经济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第四章违反经济合同的责任。第五章经济合同纠纷的调解和仲裁。

第六章经济合同的管理。

各级业务主管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对有关的经济合同进行监督检查,建立必要的管理制度。人民银行、专业银行、信用合作社应通过信贷管理和结算管理,监督经济合同的履行。对于订立违法经济合同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处理,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附则,规定个体经营户、农村村民同法人之间签订经济合同,参照该法执行;涉外经济贸易合同条例参照该法原则和国际惯例另行制定。1993年9月2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的决定》,删去了原法中的部分条款,对部分条款的内容进行了修改和增补。此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此决定施行前,依据《经济合同法》制定的有关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规章,其内容与此决定相抵触的,以此决定为准。本法根据此决定作相应的修正,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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