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1982年)

书籍:党的基本路线知识全书 更新时间:2018-11-07 04:58:24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辽宁人民出版社《党的基本路线知识全书》第644页(828字)

1982年10月10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并公布。

除序言外,有总纲、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国家机构以及国旗、国徽、首都等4章,共138条。它继承和发展了1954年宪法的基本原则,充分总结了我国社会主义发展的丰富经验,也注意吸收了有益的国际经验,既考虑到当前的现实,又考虑到发展的前景。

其主要特点是:(1)总结了历史经验,提出了中国人民的根本任务是集中力量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努力建设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把我国建设成为高度文明、高度民主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2)确定了四项基本原则,这也是宪法总的指导思想。

(3)反映了我国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的新成就。它规定了适合我国国情的国体、政体和民族政策,进一步健全了国家机构。因此,它是一部具有中国特色的、适应新的历史时期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需要的、长期稳定的宪法。1988年4月12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的宪法修正案中对宪法第十一条增加规定:“国家允许私营经济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存在和发展。私营经济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补充。国家保护私营经济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对私营经济实行引导、监督和管理。”将宪法第十条第四款修改为:“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转让。

”1993年3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对宪法序言第七自然段后两句、宪法第七条、第八条第一款、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四十二条第三款、第九十八条的有关内容进行了修正,体现了邓小平同志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理论、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理论;突出了在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的同时,必须坚持改革开放,企业所有权和经营权的分离,深化农村家庭联产承包及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精神。使宪法更加符合我国当前的实际,为建设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提供了更加完备的法律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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