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试行)

书籍:党的基本路线知识全书 更新时间:2018-11-07 05:07:14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辽宁人民出版社《党的基本路线知识全书》第681页(578字)

1987年11月24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1987年11月2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九号公布,自1988年6月1日起试行。

共21条。主要内容:(1)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办理本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调解民间纠纷,协助维护社会治安,向人民政府反映村民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对村民委员会的工作给予指导、支持和帮助。村民委员会协助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开展工作。

村民委员会应当支持和组织村民发展生产、供销、信用、消费等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承担本村生产的服务和协调工作,促进农村社会主义生产建设和社会主义商品经济的发展。(2)村民委员会的设立、撤销、范围调整,由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提出,经村民会讨论同意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村民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共3至7人组成。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村民直接选举产生。

村民会议由本村18周岁以上的村民组成。

村民会议的决定,由18周岁以上的村民的过半数通过,或者由户的代表的过半数通过。

村民委员会向村民会议负责并报告工作。村民会议由村民委员会召集和主持。

村民会议有权撤换和补选村民委员会的成员。村民委员会决定问题的时候,采取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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