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民所有制小型工业企业租赁经营暂行条例

书籍:党的基本路线知识全书 更新时间:2018-11-07 05:09:32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辽宁人民出版社《党的基本路线知识全书》第695页(1366字)

1988年5月18日国务院第五次常务会议通过。

自1988年7月1日起施行。该条例共8章40条。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出租方与承租方;第三章,租赁招标;第四章,租赁经营合同;第五章,权利与义务;第六章,收益分配与债权债务处理;第七章,承租收入;第八章,附则。

该条例主要内容有:租赁经营是在不改变企业的全民所有制性质的条件下,实行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离,国家授权单位为出租方,将企业有期限地交给承租方经营,承租方向出租方交付租金,并依照合同规定对企业实行自主经营。

租赁经营必须兼顾国家、企业、职工和承租方的利益。租赁期限每届为3至5年,承租方不得将企业转租。

承租经营者必须具备厂长的条件。个人承租的必须出具与租赁企业资产成一定比例的个人财产,作为担保。

合伙承租,全员承租的承租成员,必须出具与企业资产成一定比例的个人财产作为担保。企业承租的必须出具与租赁企业资产成一定比例的留用资金作为担保,并存入银行。出租方在企业出租前必须会同有关部门对企业进行清产核资,清理债权债务,评估资产,根据行业和本企业资金利润率确定标底。出租方选定承租方之后,出租方与承租方必须订立租赁经营合同。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法人变更登记手续。租赁期满出租方同意承租方继续承租的,必须重新订立合同,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法人变更登记手续。租赁经营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具有法律约束力,未经协商同意,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解除租赁经营合同。租赁经营合同一方要求变更或者解除时,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双方未达成书面协议之前,原合同继续有效。

租赁经营双方发生纠纷,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根据合同规定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调解或者仲裁。租赁经营合同任何一方对仲裁机关的仲裁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仲裁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仲裁机关申请复议。

上一级仲裁机关的决定为终局裁决。租赁经营任何一方可以根据租赁经营合同规定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出租方监督承租方遵守国家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完成国家下达计划;监督租赁企业的财产不受损害;收取承租方按照合同规定交付的租金。出租方按照规定保障承租方的经营自主权;为企业的生产发展提供必要的服务;会同有关部门协助租赁企业解决经营活动中的困难。承租方享有国家规定的厂长权利;根据市场要求决定企业的经营方向,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变更登记手续。承租方履行国家规定的厂长职责;执行价格政策,维护用户和消费者的利益;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维护租赁经营企业资产,保证设备完好;按期交付租金。

出租方可视企业技术改造任务情况,将承租方交付的租金全部或部分交给企业,用于生产发展和技术改造,或清偿租赁前的债务或遗留亏损。租赁企业实现的利润依法纳税后,按照合同规定的各部分比例进行分配;租赁经营企业可以在规定的工资总额范围内,自主确定企业内部分配的制度、形式和方法,并依法纳税。承租经营者的收入,原则上不超过本企业职工平均工资的5倍,承租方个人所得收入按月平均超过个人收入调节税起征的标准部分应当照章纳税。承租方按照租赁经营合同规定的比例取得的收入,在交付租金和实际支付给承租成员以后仍有余额的,应当作为企业的风险保证金留存。

租赁经营合同解除时,出租方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承租方经营成果进行审查。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