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合同法实施条例

书籍:党的基本路线知识全书 更新时间:2018-11-07 05:10:05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辽宁人民出版社《党的基本路线知识全书》第700页(4022字)

1989年2月15日国务院批准,1989年3月15日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第四号令发布。

该法共9章,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技术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和解除;第三章,技术开发合同;第四章,技术转让合同;第五章,技术咨询合同;第六章,技术服务合同;第七章,技术合同争议的仲裁和诉讼;第八章,技术合同的管理;第九章,附则。该法的主要内容有:订立技术合同应当经当事人协商一致。法人订立合同,由法定代表人或授权的人员在合同上签名或盖章。技术合同的价款、报酬和使用费,由当事人根据技术成果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研究开发技术成本、技术成果的工业化开发程度、当事人享有的权益和承担的责任,协商议定。技术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给付定金。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合同的,不得要求返还定金;接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合同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技术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财产抵押。抵押方不履行合同的,抵押权人可以从抵押财产中将抵押财产变卖、折价后优先得到清偿。由第三人做保证人的技术合同,可以在合同中约定保证条款,也可以另行订立保证合同。

当事人约定违约金的,违约金视为违反技术合同的损失赔偿额。违反合同的一方支付违约金后,不再计算和赔偿损失。当事人一方侵害另一方专利权、专利申请权、专利实施权、非专利技术使用权和转让权,或违反保密义务的,除按本条例规定承担违反合同的责任外,应当停止侵害,采取补救措施并赔偿损失。

当事人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义务的,免除其不履行合同的责任。但是不可抗力造成合同部分不能履行的,不解除其履行其余部分的义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人民法院宣布技术合同无效后,对合同无效付有责任的一方应当赔偿因合同无效给另一方造成的损失,当事人对合同无效均有责任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因侵害他人专利权、专利申请权、专利实施权、非专利技术使用权和转让权或发明权、发现权以及其他科技成果权被宣布无效的技术合同,应当责令侵权人停止侵害、赔礼道歉、消除影响、赔偿损失。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予以变更或撤销技术合同:当事人对合同标的和技术成果权属有重大误解的;价款、报酬或使用费显失公平的。当事人协商一致变更技术合同的,应当就所增加、减少或修改的合同条款和因此所引起的损失的处理办法达成协议。

技术合同变更或解除时,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另一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技术合同由于下列原因终止:合同义务履行完毕;合同被宣布无效或撤销;合同解除;因其他原因终止。技术合同当事人一方将合同的权利、义务部分或全部转让给第三人,应当取得另一方同意,并且不得通过转让合同的权利和义务非法牟取利益。订立技术开发合同,应当有必要的开发经费、基础设施、技术情报、资料等条件,进行必要的可行性论证,选择适当的研究开发方案,避免重复研究和开发。

技术开发合同一般应具备下列条件:项目名称;标的技术的内容、形式和要求;研究开发计划、研究开发经费或项目投资的数额及其支付、结算方式;技术情报和资料的保密;技术协作和技术指导的内容等。委托开发合同的委托方不履行合同,应当按技术合同法有关规定支付违约金或赔偿损失。

履行技术开发合同所完成的研究成果,按照合同约定的验收标准和方法验收。合同没有约定验收的,按照合乎实用的一般要求,组织鉴定。

委托开发或合作开发的技术成果,根据合同约定专利权或非专利技术成果使用权和转让权为当事人共有的,共有人应当约定利益分配办法,共有人没有约定的,任何一方均有实施专利、使用非专利技术成果的权利。

技术转让合同包括:专利权转让合同、专利申请权转让合同、专利实施许可合同、非专利技术转让合同。

技术转让合同应当以转让特定和现有的专利权、专利申请权、专利实施权、非专利技术使用权和转让权为内容,不包括转让尚待研究开发的技术成果或者传授不涉及专利或非专利成果权属的知识、技术、经验和信息订立的合同。专利权转让合同一般应具备下列条款:项目名称;发明创造名称和内容;专利申请日、申请号、专利号和专利权的有效期限;专利实施和实施许可的情况、技术资料和情报的清单、价款及其支付方式、违约金或赔偿损失额的计算办法、争议的解决办法。专利实施合同一般应当具备下列条款:项目名称、发明创造的名称或内容、实施许可的范围、专利申请日、专利号、申请号和专利权的有效期限、技术情报和资料及其保密事项、技术服务的内容、验收标准和方式、使用费及其支付办法、违约金或赔偿损失额的计算方法、后续改进的提供和分享、争议的解决办法、名词和术语的解释。当事人就共有专利订立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应当征得共有专利权人的同意。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转让应当在合同有效期内维持专利的有效性。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可以采取独占许可、排他实施许可、普通实施许可等形式,对于产品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可以采取生产许可、使用许可、销售许可。非专利技术转让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项目名称;非专利技术的内容、要求和工业化开发程度;技术情报和资料及其提交期限、地点和方式;技术秘密的范围和保密期限;使用非专利技术的范围;验收标准和方法;使用费及其支付方式;违约金或赔偿损失额的计算方法;技术指导的内容;后续改进的提供与分享;争议的解决办法等。作为非专利技术转让合同的标的技术成果应当是实用、可靠,并能够在合同约定的领域内应用的技术。

未鉴定的技术成果可以转让。转让阶段性成果应当保证在一定条件下重复试验或以得到预期的效果,并在合同中载明后续开发的责任。

专利申请提出之后,公开之前,当事人之间就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所订立的技术转让合同,适用有关非专利技术转让合同的规定。受让方不承担保密义务,并不得妨碍转让方申请专利。当事人可以就下列技术项目的分析、论证、评价、预测和调查订立技术咨询合同:一、有关科学技术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软科学研究项目;二、促进科技进步和管理现代化,提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技术项目;三、其他专业技术项目。当事人一方委托另一方就解决特定技术问题提出实施方案。

进行实施指导所订立的合同,是技术服务合同,不适用有关技术咨询合同的规定。技术咨询合同应当具备下列条款:项目名称;咨询的内容、形式和要求;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委托方的协作事项;技术情报和资料的保密;验收、评价办法;报酬及其支付办法等。

技术咨询合同的顾问方应当对技术项目进行调查、论证、发现委托方提供的技术资料、数据有明显错误的,应当及时通知委托方补充、修改、保证咨询报告和意见符合合同约定的条件。

委托方应当为顾问方进行调查论证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及时提供、补充有关资料和数据。咨询报告和意见经验收合格后,合同即告终止。顾问方对委托方执照咨询报告和意见作出决策并付诸实施所发生的损失不承担责任。

但是,合同约定由顾问决策并指导实施的情况除外。技术服务合同是指就需要运用科学技术知识解决专业技术工作中有关改进产品结构、改良工艺流程、提高产品质量、降低产品成本、节约资源能耗、保护资源环境、实现安全操作、提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等问题签订的合同。

技术服务合同一般应具备下列条款:项目名称;服务内容、方式和要求;工作条件和协作事项;验收标准和方式等。

技术培训合同是指当事人一方委托另一方对指定的专业技术人员进行特定项目的技术指导和专业训练所订立的合同,不包括职业培训、文化学习和按照行业、单位的计划进行职工业余教育。技术中介合同是指当事人一方以知识、技术、经验和信息为另一方与第三方订立技术合同进行联系、介绍组织工业开发并对履行合同提供服务所订立的合同。技术中介合同应当具备下列条款:项目名称;中介内容和要求;技术服务的内容;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报酬、活动经费及其支付方法;违约金或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争议的解决办法。

技术合同发生争议时,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解决,也可以请求有关部门和机构进行调解。当事人不愿意通过协商、调解解决技术争议或协商调解不成的,一方或者双方可以依据合同中的仲裁条款或事后达成的仲裁协议,向约定的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当事人一方或双方对仲裁决定不服的,可以请求上级或原仲裁机构复议一次,复议的仲裁决定是终局的,当事人一方在规定的期限内不履行仲裁决定的,另一方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当事人没有在技术合同中订立仲裁条款,事后又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任何一方可以在技术合同法规定的期限内就合同争议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或者有利害关系人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确认技术合同无效或者维持合同有效决定不服的,可请求上级或者原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复议一次。对复议结论不服的,可以自接到通知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当事人对科学技术委员会就技术成果权属所做结论不服的,可以请上级或者原科学技术委员会复议一次,对复议结论不服的可以自接到通知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技术合同管理机关是指各级科学技术委员会、工商行政管理局等主管部门。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管理全国技术合同登记工作。技术合同登记机构应当对申请登记的合同进行审查。技术合同成立后,当事人可以向所在地区技术合同登记机构申请登记。技术合同经认定并登记后,当事人可以凭技术合同登记机构出具的技术合同登记证明,向有关专业银行申请科技贷款,向税务机关申请减免税收。

当事人违反国家保密规定,泄露国家重要科学技术秘密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倒卖技术合同或订立假合同,骗取科技贷款或者经费用于非法经营的,截留利润、偷税漏税、滥发奖金的,分别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财政税务机关、审计机关或由各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技术合同法实施前订立的技术合同,本条例实行后仍在履行的,经当事人达成书面协议可以适用技术合同法和本条例的规定。本条例由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解释。

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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