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书籍:党的基本路线知识全书 更新时间:2018-11-07 05:10:57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辽宁人民出版社《党的基本路线知识全书》第704页(3421字)

1989年4月4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自1990年10月1日起施行。

该法共11章75条。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受案范围;第三章,管辖;第四章,诉讼参加人;第五章,证据;第六章,起诉和受理;第七章,审理和判决;第八章,执行;第九章,侵权赔偿责任;第十章,涉外行政诉讼;第十一章,附则。主要内容有: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依法对行政案件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对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当事人在行政诉讼中有权进行辩论;人民检察院有权对行政诉讼实行法律监督。

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下列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起的诉讼:(1)对拘留、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服的;(2)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措施不服的;(3)认为行政机关侵犯法律规定的经营自主权的;(4)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和执照,行政机关拒绝颁发或不予答复的;(5)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不予答复的;(6)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给抚恤金的;(7)认为行政机关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的;(8)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的。

人民法院不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下列事项提起的诉讼:(1)国家外交等国家行为;(2)行政法规、规章和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3)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4)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具体行政行为。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行政案件;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行政案件:(1)确认发明专利权的案件;(2)对国务院各部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3)本辖区重大、复杂的案件。高级人民法院管辖本辖区重大、复杂的案件;最高人民法院管辖全国范围内重大、复杂的案件。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也可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或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因不动产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向两个以上的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由最先收到起诉状的人民法院管辖;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自己管辖时,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管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的,由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上级人民法院有权审判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也可以把自己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移交下级人民法院审判。依照本法提起诉讼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是原告,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共同作出同一具体行政行为的,共同作出同一行政行为的机关是共同被告;由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所做的具体行政行为,该组织是被告;由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所做的具体行政行为,委托的行政机关是被告。同提起诉讼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其他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可以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没有诉讼行为能力的公民,由其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1至2人代为诉讼;律师、社会团体、提起诉讼的公民的近亲属或所在单位推荐的人以及经人民法院许可的公民可以受委托为诉讼代理人。被告对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出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

在诉讼过程中,被告不得自行向原告和证人收集证据;人民法院有权要求当事人提供或者补充证据;在诉讼过程中人民法院认为需要对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定的,应当交由法定鉴定部门鉴定。在证据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诉讼参加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对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的行政案件,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可以先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不服的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的复议机关应当在收到申请书之日起2个月内作出决定,申请人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在知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3个月内提出;提起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1.原告是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2.有明确的被告;3.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依据;4.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人民法院接到诉状,经审查,应当在7日内立案或作出裁定不予受理,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上诉。

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5日内,将起诉状副本送发被告,被告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10日内向人民法院提交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有关材料,并提出答辩状;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答辩状之日起5日内将答辩状副本发送原告;诉讼期间不停止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1.被告认为需要停止的;2.原告申请停止执行,人民法院认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会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并且停止执行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裁定停止执行的;3.法律、法规规定停止执行的。人民法院公开审理行政案件,但涉及国家机密、个人隐私,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当事人认为审判人员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审判,有权申请审判人员回避;审判人员认为自己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关系,应当申请回避。经人民法院两次合法传唤,原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视为申请撤诉,被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人民法院审理案件不适用调解。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被告改变其所做的具体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以法律和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为依据,地方性法规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行政案件;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参照国务院部、委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制定、发布的规章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制定、发布的规章。人民法院经过审理,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予以判决;人民法院判决被告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被告不得以同一的事实和理由作出与原具体行政行为基本相同的具体行政行为;人民法院在审理行政案件中,认为行政机关的主管人员、直接责任人员违反政纪的,应当将有关材料移送该行政机关或者其上级行政机关或监察、人事机关;认为有犯罪行为的,应当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检察机关。

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第一审判决;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逾期不提起上诉的,人民法院的第一审判决或裁定发生法律效力。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应当在收到上诉状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终审判决,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维持原判、依法改判、或撤销原判,发回重审的处理决定,当事人对重审案件的裁判可以上诉。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确有错误的,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或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诉,但判决、裁定不停止执行;当事人必须履行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受到行政机关或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造成损害的,有权请求赔偿;赔偿诉讼可以适用调解。

行政机关或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由该行政机关或该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所在行政机关负责赔偿。赔偿费用由各级财政列支。

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组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行行政诉讼,适用本法,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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