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

书籍:党的基本路线知识全书 更新时间:2018-11-07 05:10:57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辽宁人民出版社《党的基本路线知识全书》第710页(1018字)

1989年12月26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该法指出:城市规划必须符合我国国情,正确处理近期建设和长远发展的关系,坚持适用、经济的原则。城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城市规划。

县级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城市规划,由县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

编制城市规划应当注意保护和改善城市生态环境,防止污染和其他公害;应当符合城市防火、防爆、抗震、防洪和治安、交通管理等要求。编制城市规划一般分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两个阶段进行。城市总体规划应当包括:城市的性质、发展目标和发展规模,城市主要建设标准和定额指标,城市建设用地布局、功能分区和各项建设的总体部署,城市综合交通体系和河湖、绿地系统,各项专业规划、近期建设规划。

城市详细规划应当在城市总体规划或分区规划的基础上,对城市近期建设区域内各项建设作出具体规划。城市规划实行分级审批。

城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城市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对城市总体规划进行局部调整,涉及城市性质、规模、发展方向和总体布局重大变更的,须经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审查同意后报原批准机关审批。城市新区开发和旧区改建必须坚持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因地制宜综合开发配套建设的原则。各项建设工程的选址、定点、不得妨碍城市的发展,危害城市的安全,污染和破坏城市环境,影响城市各项功能的协调。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有权对城市规划区内的建设工程是否符合规划要求进行检查。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参加城市规划区内重要建设工程的竣工验收。在城市规划区内,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而取得建设用地批准文件、占用土地的,批准文件无效,占用的土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退回。

在城市规划区内,未取得建设工程许可证或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件的规定进行建设,严重影响城市规划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市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或者没收违法建筑物。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也可以在收到处罚通知之日起15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机关给以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本法自1990年4月1日起施行。

国务院发布的《城市规划条例》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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