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

书籍:党的基本路线知识全书 更新时间:2018-11-07 05:12:06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辽宁人民出版社《党的基本路线知识全书》第715页(1198字)

1990年9月7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常务会议通过,1990年9月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2号公布,自1991年5月1日起施行。

共6章74条。附有刑法有关条款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有关条款。

第一章,总则;第二章,铁路运输营业;第三章,铁路建设;第四章,铁路安全与保护;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

主要规定有: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主管全国铁路工作,对国家铁路实行高度集中、统一指挥的运输管理体制,对地方铁路、专用铁路和铁路专用线进行指导、协调、监督和帮助。

铁路运输合同是明确铁路运输企业与旅客、托运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旅客车票、行李票、包裹票和货物运单是合同或者合同的组成部分。

发生铁路运输合同争议的,铁路运输企业和托运人、收货人或者旅客可以通过调解解决;不愿调解解决或者调解不成的,可以依据合同中的仲裁条款或者事后达成的书面仲裁协议,向国家规定的仲裁机构申请仲裁。铁路发展规划应当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以及国防建设的需要制定,并与其他方式的交通运输发展规划相协调。地方铁路、专用铁路、铁路专用线的建设计划必须符合全国铁路发展规划,并征得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授权机构的同意。铁路运输企业必须加强对铁路的管理和保护,定期检查、维修铁路运输设施,保证铁路运输设施完好,保障旅客和货物运输的安全。

运输危险品必须按照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的规定办理,禁止以非危险品品名托运危险品。对哄抢铁路物资的,铁路职工有权制止,可以扭送公安机关处理;现场公安人员可以拘留。

发生铁路交通事故,铁路运输企业应当依照国务院和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关于事故调查处理的规定办理,并及时恢复正常行车,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碍铁路线路开通和列车运行。违反本法规定,携带危险品进站上车或以非危险品品名托运危险品,导致发生重大事故的,依照刑法第115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故意损坏、移动铁路行车信号装置或者在铁路上放置足以使列车倾覆的障碍物,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第108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第110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盗窃铁路线上行车设施的零件、部件或者铁路上的器材,危及行车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第108条破坏交通设施罪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第110条破坏交通设施罪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聚众拦截列车不听制止的,对首要分子和骨干分子依照刑法第159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聚众哄抢铁路运输物资的,对首要分子和骨干分子依照刑法第151条或者第152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在列车内,抢劫旅客财物,伤害旅客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从重处罚。在列车内,寻畔滋事,侮辱妇女,情节恶劣,依照刑法第160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本法所称铁路运输企业是指铁路局和铁路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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