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代理条例

书籍:党的基本路线知识全书 更新时间:2018-11-07 05:12:23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辽宁人民出版社《党的基本路线知识全书》第720页(594字)

1991年3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6号发布,自1991年4月1日起施行。

共5章28条。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专利代理机构;第三章,专利代理人;第四章,罚则;第五章,附则。主要规定有:该条例所称专利代理是指专利代理机构以委托人的名义,在代理权限范围内,办理专利申请或者办理其他专利事务。

专利代理机构是指接受委托人的委托,在委托权限范围内,办理专利申请或者办理其他专利事务的服务机构。

专利代理人是指获得《专利代理人资格证书》,持有《专利代理人工作证》的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专利代理机构,可给予警告处罚;情节严重的,由中国专利局给予撤销机构处罚:(1)申请申批时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2)擅自改变主要登记事项的;(3)未经审查批准,或者超越批准专利代理业务范围,擅自接受委托,承办专利代理业务的;(4)从事其他非法业务活动的。

专利代理人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轻微的,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可由其所在的专利代理机构解除聘任关系,并收回其《专利代理人工作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专利管理机关给予警告或者由中国专利局给予吊销《专利代理人资格证书》处罚:(1)不履行职责或者不称职以致损害委托人利益的;(2)泄露或者剽窃委托人的发明创造的;(3)超越代理权限,损害委托人利益的;(4)私自接受委托,承办专利代理业务,收取费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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