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权代表会议

书籍:苏联农业经济学词典 更新时间:2018-11-28 03:03:13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中国农业出版社《苏联农业经济学词典》第312页(1397字)

跨单位企业(组织)的最高管理机构。

入股单位的全权代表,由选举(任命)产生,任期三年。不论参加单位的规模大小和股金多少,其代表名额一律相等。

集体农庄的全权代表,由集体农庄庄员全体会议(代表会议)选举产生。

其它合作企业和社会团体的全权代表,按其章程(条例)规定的程序选举产生。国营农场的全权代表,则由场长任命。入股单位有权召回自己的全权代表,并按上述程序选举(任命)其它人员来代替。

按照《跨单位企业(组织)总条例》,入股单位的全权代表会议有权:

批准企业(组织)章程,并对其作必要的修改和补充,事后应在人民代表苏维埃执委会备案;

确定跨单位企业(组织)理事会和监察委员会的组成人数,以公开投票方式选举理事会成员。其主席即跨单位企业(组织)经理和监察委员会委员的任期均为三年;

审核集体农庄、国营农场和其它国营企业、合作社企业及社会团体关于加入跨单位企业(组织)的申请事谊,并相应作出决定;

确定入股单位的股金和补加费数额及其交纳程序和期限;

批准跨单位企业(组织)的年度总结和包括行政管理费预算在内的生产-财务计划,基本建设投资计划,远景发展规划,利润使用和抵补亏损的办法以及社会发展计划;

根据为国民经济相应部门的国营企业(组织)规定的标准,确定跨单位企业(组织)的编制人数和领导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及其他人员的职务工资;

征得上级领导机关同意,批准跨单位企业(组织)的职工工资指标和条件;

确定跨单位企业(组织)同入股单位所签合同的基本内容,并规定双方违背合同义务应承担的责任;

听取理事会和监察委员会的工作总结,批准有关监察工作的决定;

在损坏的和不适于继续使用的财产无法修复或经济上不适宜修复,而且也不能按照国民经济相应部门的国营企业和组织规定的办法出售时,批准从跨单位企业资产负债表上冲销这些财产的决定;

审核各单位关于退出跨单位企业(组织)的申请,并规定同其清算的期限和办法;

通过跨单位企业(组织)参加区、州、边疆区和加盟共和国一级联合公司的决议。

全权代表会议还可以审议和决定其它属于跨单位企业(组织)活动的问题。

按照《跨单位企业(组织)总条例》,入股单位全权代表会议可按照工作计划召开,每年不少于一次。根据不少于三分之一的代表或监察委员会委员的要求,可召开临时会议。如果有不少于三分之二的代表出席,会议就有权对所讨论的问题作出决定,并以简单的多数票通过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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