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营农场场长理事会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中国农业出版社《苏联农业经济学词典》第315页(1149字)
保证把国营农场托拉斯的利益同所属国营农场及其它企业与组织的利益结合起来并加强它们对托拉斯经营活动成就所负责任的机构。
参加场长理事会的成员有:国营农场托拉斯经理(任理事会主席)、副经理、加入托拉斯的各国营农场场长和其它企业的经理、单位领导人以及社会团体的代表。
在必要情况下,还可吸收托拉斯的专家和领导工作者、先进生产者以及其它组织与机构的代表参与场长理事会的工作。
按照《国营农场托拉斯条例》,场长理事会负责审议:
整个托拉斯及其所属国营农场和其它企业与组织的远景和当前发展计划草案;
托拉斯及其所属国营农场、其它企业与组织的生产经营活动总结和完成重要任务的总结;
托拉斯所属国营农场和其它企业与组织的物资-技术供应的组织问题;
组织-技术措施的计划草案,而这些组织-技术措施的宗旨在于:实现托拉斯所属国营农场,其它企业和组织的专业化与协作化,最有效地利用生产能力、物资资源、劳动资源和财政资源,完善托拉斯的组织机构;
根据经济核算和合同制原则同国家农业生产技术供应委员会的所属单位、采购单位、商业单位和其它单位建立经济联系的问题;
科学地组织劳动和生产、完善管理与经济核算的问题;
培训和提高干部的技能以及使用干部的问题;
在托拉斯所属国营农场和其它组成环节中建立经济刺激基金的标准问题;
建立托拉斯集中性基金和利用托拉斯潜力的问题;
统一履行托拉斯的某些生产经营职能和确定完成这些职能所必需的资源数额及其来源的问题;
托拉斯所属国营农场和其它组成环节的社会发展问题;
托拉斯的其它活动问题;
国营农场托拉斯理事会的决议,一般通过托拉斯经理下达命令加以贯彻。
在其它农业联合公司和农工联合公司里,也建立了具有类似咨询职能的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