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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海干预

书籍:海洋大辞典 更新时间:2018-11-27 19:06:32

出处:按学科分类—天文学、地球科学 辽宁人民出版社《海洋大辞典》第192页(558字)

沿海国对在公海上有可能使其沿海区域或有关利益造成污染或损害的外国船舶所采取的必要措施的权利。

这类权利的产生与利比里亚油轮“托雷·卡尼翁”号污染案直接相关。1967年3月,该油轮满载11.7万吨科威特原油从海湾地区驶向英国港口,在英国附近的公海上触礁,溢出原油近8万吨,使英、法两国海岸和水域遭到严重污染,蒙受巨大损失。

在油轮营救工作失败后,英国飞机对船体进行轰炸,以烧毁船体内残油。如按照公海的传统观念,任何国家不得对公海上其他国家的船舶行使权利。因而英国的做法是否符合国际法,沿海国在其海域和海岸,遭到公海严重污染事件的威胁时,是否有权采取单方面的干预措施,成为国际社会急需解决的问题。为此,“政府间海事协商组织”(1975年易名为“国际海事组织”)增设了法律委员会,研究有关法律问题。1969年在布鲁塞尔召开的“关于海水油污损害的法律会议”上,制定了《关于干预公海油污事件的国际公约》,简称《公海公约》。并于1973年制定了《关于干预公海上油类之外的物质造成污染的议定书》,将公海干预权从油污事件扩展到一切物质造成的污染。

该“公约”和“议定书”,虽未突破国际法的传统观念,但也赋予了沿海国干预公海重大污染事件的权利,对防止海洋污染的国际法的发展作出了一定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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