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之法

书籍:中国古代文学理论辞典 更新时间:2018-11-08 10:48:53

出处:按学科分类—文学 吉林文史出版社《中国古代文学理论辞典》第617页(620字)

清叶燮在《原》中提出的关于诗法的见解。

他认为诗文之道,“先揆乎其理,揆之理而不谬,则理得;次征诸事,征之于事而不悖,则事得;终絜诸情,絜之于情而可通,则情得。三者得而不可易,则自然之法立。

故法者,当乎理,确乎事,酌乎情,为三者之平准,而无所自为法也。

”(《原诗·内篇》)不能离开理、事、情而自为其法,不能以一成不变的法去模式万变不息的世界,不能以刻板的法式为绳墨。

他说:“必言前人所未言,发前人所未发,而后为我之诗。若徒以效颦效步为能事,曰此法也,不但诗亡,而法亦且亡矣。

余之后法,非废法也,正所以存法也。今时会不同,即政令尚有时而变通之,若胶固不变,则新莽之行周礼矣。

奈何风雅一道,而踵其谬戾哉?”(同上)他认为诗之所谓平平仄仄,所谓起承转合,以及一切字法句法章法云云,都是所谓死法。

执此以论法,一成不变地去平准妍媸万态的客观事物,则诗不能成为我的诗、时代的诗。

只有着眼在活法,即所谓自然之法,而后作者可以匠心变化,于是也便无所谓法,即诗无定法。叶燮说:“必泥于法,则反有所不通矣。辞且不通,法更于何有乎?”他极力反对为法所拘,指出泥于死法的人,正是由于“不能言法所以然”,亦即不知诗之本的缘故。其结果必然照本临摹,墨守成规,不能恰当地表现理、事、情,也不能见出个人和时代的面目。叶燮关于法、活法、自然之法及其与客观理、事、情之间关系的辩证见解,比起以前的各种论法的理论都远远高出一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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