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税法

书籍:思想政治工作大辞典 更新时间:2018-11-20 22:45:36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天津人民出版社《思想政治工作大辞典》第1055页(438字)

唐后期施行的赋税制度。

从唐中叶起,均田制已基本崩溃,与之相适应的租庸调法也逐步瓦解。安史之乱与藩镇战争又造成民户逃亡,唐朝赋税混乱,财政危机加深。于是,唐德宗建中元年(780),采纳宰相杨炎建议,改革税制,实行两税法。其法规定以“量出制入”为原则,依据每年国家财政支出确定赋税总额,按户等高下和资产多少摊派征收。

地税征米,户税征钱,户税钱在征收时大部分折成绢帛。地税以大历十四年(779)的垦田数为准均征。

规定不论主、客户均以现居地为断,一律依法纳税。取消租庸调和其他全部杂税,两税分春秋两季征收,夏税限六月纳毕,秋税限十一月纳毕。两税法唯以资产为准,不以丁身为本,改变了以往贫富负担不均的现象,贵族官僚也须依法纳税,增加了国家的赋税收入,使农民的人身依附关系有所削弱,有利于社会经济的发展。

两税法是中国古代赋税制度的重要发展阶段,构成了至明中叶分夏秋两次纳税的田赋制度的基础,对缓和当时的财政危机和阶级矛盾均有一定积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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