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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井

书籍:新价格辞典 更新时间:2018-11-22 22:15:38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南京大学出版社《新價格辭典》第738页(959字)

我国古代对商品交易市场的称谓。

其得名一说“立市必四方,若造井之制,故日市井。”(《管子·少匡》注),一说“古者相聚汲水,有物便卖,因成市,故云市井。”(《史记·聂政传》正义,

我国市井的形成,最早可追溯到殷商时代。到春秋时期,已形成有一定规模的交易场所。市井都有限定范围的围墙,称为“阛”,墙内按商品种类设有分门别类的交易区域,称为“肆”,市井中心修有供主管官吏观察和维持秩序的“市楼”。以后历代的市井形貌,与春秋时大体相当。

周朝时期,就有了专门从事物价管理的“贾师”,负责评定商品价格。还设有专门负责调节买卖双方争执的机构。

配有“讼师”。后来历经一千多年到隋唐时代,逐步形成了一套严密的价格管理方法和机构。还订有制约交易的详尽法规。

汉代对人民生活必需品,都规定有标准物价,称为“市平”。

商品交易双方可以以市平为基准,自由买卖。市场物价机构则随时监督商品价格的波动。

如某种商品的价格超过了市平,国家就以市平价格抛售商品,以平抑物价。这是平准措施的一部分。

唐代市井的价格管理,除了机构、方法更加严密,还十分重视度、量、衡器的标准化。规定“以二物平事”(《旧汉书》)。

“二物”指的就是秤和斗。

市井对古代社会商品的流通,国家经济、物价政策的实行,起了重要的作用。

市井①平衡市井中物价的术语。

《周礼·地官·司市》:以陈肆辨物而平市”。“辨物而平市”,就是辨别比较商品质量,从而评定价格。王莽新朝时,各五均市的“司市”(物价评定机构)在每季度的中月定出货物的上中下三级价格,作为物价标准,称为“市平”。

《汉书、食货志下》:“诸司市常以四时中月实定所掌,为物上中下之贾,各自用为其市平,毋拘它所。”又规定商品的市场价格超过市平,政府就以市平价抛售;低于市平,则可自由买卖;关系到国计民生的重要商品出售困难时,由官府按其“本贾”收购。②旧中国民间计量重量的公共用标准,与“官平”相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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