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维翰

出处:按学科分类—历史、地理 河北人民出版社《民国人物大辞典下》第1876页(1007字)

【生卒】:1886—1979

【介绍】:

字蒓沤,云南大关人,1886年12月24日(清光绪十二年十一月二十九日)生。毕业于公立云南法政学堂。曾参加辛亥革命,任云南都督府秘书。1912年,加入中国国民党。1913年1月,任云南省行政公署总务科科长;10月,任黑盐井区盐务督煎总办兼盐兴县知事。1914年10月,调任箇旧县知事。1916年3月后,应蔡锷电召,入川任秘书,旋任四川省督军公署秘书长。1917年秋,回滇。1918年冬,奉派由滇赴粤出席军政府召开之地方行政会议,会后赴日本,研究地方行政,先后入东京帝国大学及东京市政研究会。1922年3月回滇,任蒙自道尹,并筹备昆明市政;8月,任昆明市政公所督办。1928年1月17日,任云南省政府委员兼国民政府外交部特派驻滇交涉员。1929年12月16日,任云南省政府委员兼民政厅厅长。1931年8月,辞职;9月,任国民政府文官处参事;10月,任立法院立法委员。1932年5月,兼立法院秘书长。1933年1月,辞秘书长兼职,任立法院立法委员。1935年1月,续任立法院立法委员,1939年6月15日,任内政部政务次长;同年9月18日,免立法委员职。1942年4月,就考试院法规委员会委员职。1945年8月,派为国民大会筹备委员会国民大会代表选举总事务所总干事。1946年1月,任监察云贵区监察使;11月,当选为制宪国民大会代表。1947年,当选为行宪国民大会代表。1948年2月,任监察院监察委员,辞去国大代表;6月,监察院院会推为云贵区监察行署委员。1949年,赴南京参加第二次院会;4月,任川康区监察委员,辞未就;同月,赴台湾,旋返昆明;同年,赴香港,应新亚书院聘,教授文史。1950年赴台湾,先后任国民党中央纪律委员会委员、政策委员会委员、中央评议委员,中央评议委员会主席团成员。1965年,任台湾“监察院”副院长。1968年,受中华学术院聘任为学研究所所长。1972年5月,代理“监察院”院长。1973年3月,辞代“院长”及“副院长”职,仍以“委员”出席院会。并兼任“中国传统诗学会”名誉理事长及诗经研究会名誉理事长,“中国孔孟学会”、船山学会监事。晚年,潜心学佛,并长南方宝刹理事会,监修大藏经。1979年9月1日病逝。终年93岁。着有《都市计划》、《法制要论》、《行政法精义》、《地方自治实务、《田园都市》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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