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俄天津条约

出处:按学科分类—历史、地理 江西人民出版社《中国近代历史辞典1840-1949》第152页(295字)

第二次鸦片战争期间沙俄以“调停”为名诱迫清政府订立的不平等条约。1858年6月13日清钦差大臣桂良、花沙纳与俄国驻华公使普提雅廷在天津签订。共十二款。主要内容为:(1)俄国得在上海、宁波、福州、厦门、广州、台湾(台南)、琼州等七处口岸通商。若它国再有在沿海增开口岸,准俄国一律照办;(2)俄国得在中国各通商口岸设立领事馆,并派兵船在这些口岸停泊;(3)俄国东正教教士得入内地自由传教;(4)中、俄两国派员查勘“从前未经定明边界”(实际为沙俄以后在“勘界”名义下掠夺中国领土的借口);(5)日后中国若给予其他国家以通商等特权,俄国得一律享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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