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历史、地理 江西人民出版社《中国近代历史辞典1840-1949》第275页(215字)
太平天国颁发的土地执照。太平天国后期在其设立乡官的地区,为了维持经常的财政收入,利于革命政权的存在与巩固,便对耕种土地的农民进行登记,给自耕农和地主发与田凭、荡凭,用法律形式肯定其土地所有权。田凭除记有发给时间、地点、发凭主管人、领户姓名、田亩数外,并载明“每年遵照天朝定制,完纳银米,不得违误。所有自份田产,并无假冒隐匿等弊。给凭之后,如有争讼霸占一切情事,准该花户禀请究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