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条约

出处:按学科分类—历史、地理 江西人民出版社《中国近代历史辞典1840-1949》第767页(364字)

亦称《滇案条约》,或称《芝罘条约》。英国借口嘉理事件强迫清政府订立的不平等条约。1876年9月13日英国公使威妥玛与清北洋大臣李鸿章在烟台签订。共分三部分,计十六款,并附有《另议专条》。主要内容为:(1)英国得派官员赴云南调查五年,“察看通商情形”,以商订章程。(2)扩大领事裁判权,凡遇内地各省及通商口岸审理有关英人生命财产案件,英国可派员“观审”。(3)增开宜昌、芜湖、温州、北海、重庆为通商口岸。(4)租界内洋货免收厘金、洋货进入内地,只纳子口税,全免各项内地税。(5)英国可派员从北京起程,经甘肃、青海,或四川等地进入西藏,转赴印度,也可派员由印度进入西藏。不仅扩大了《天津条约》、《北京条约》的侵略特权,而且给英国侵略者及其它列强提供了入侵中国云南、西藏的便利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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