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历史、地理 民族出版社《中国少数民族文化大辞典东北内蒙古地区卷》第367页(175字)

清代考核官员政绩之标准。具体划分为守、才、政、年四个方面。每个方面又有二至三个等次。如“守”分为清、谨、平;“才”分为长、平;“政”分为勤、平;“年”分为青、壮、健。如经考查,四个方面均为第一个等次者,即守清、才长、政勤、年青,综合评为一等,为称职;如综合评为二等,则为勤职,综合评为三等者为供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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