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自治条例

出处:按学科分类—历史、地理 民族出版社《中国少数民族文化大辞典综合卷》第35页(507字)

1990年6月21日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1990年7月21日贵州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批准。本自治条例分60条,共8章:总则,自治机关,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经济建设,财政管理,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事业,民族关系,附则。本条例的主要内容规定了条例制定的法律依据与现实依据;规定了自治机关的组成、原则、所在地、职能、权限、人大选举产生办法、人民政府的行政职能、自治县县长的民族限制等内容。同时,在如何采取优惠政策,加强基层政权建设方面进行了具体规定;在司法机关的组成、职能、民族比例、适用原则方面予以规定。经济建设方面,基于本县特点及社会发展的需要,制定了一系列切实可行的方针、政策和计划,体现在对自然资源、土地、农业、农田水利建设、农副产品、国营企业、铁路等方面的具体规定。财政管理方面,在加强自力更生能力的基础上,具体到财政收入、预算、征税、金融机构等细节问题均做出了规定。同时对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事业、民族关系、宗教信仰方面都作了原则性的阐发。把每年11月19日定为自治县的成立纪念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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