景谷傣族彝族自治县自治条例
出处:按学科分类—历史、地理 民族出版社《中国少数民族文化大辞典综合卷》第117页(479字)
1990年4月5日景谷傣族彝族自治县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1990年8月25日云南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批准。条例分59条,共八章:总则、自治机关、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经济建设和财政管理、文化建设、边远和贫困山区建设、民族关系、附则。条例的主要内容包括:条例制定的法律依据和事实依据。自治县自治机关的组成、辖区,民族组成情况,自治机关驻地。此外,在自治机关部分,由自治机关的职能、原则、方针、开展活动的指导思想、经济发展的目标等方面组成。经济建设方面,自治机关坚持以农业为基础,保证粮食稳定增长的前提下,制定了关于自然资源、土地所有制、林业、种植业、畜牧业、城乡邮电事业、对外贸易等经济产业的实施细则。同时,对财政的预算、支出、用途、征税给予了明确具体的规定。条例的特色内容是关于文化教育的具体实施办法的规定,在重视民族教育、发展教育队伍、提高教师素质方面给予鼓励支持。条例还专章规定边远和贫困山区的具体扶贫办法及优惠性政策。把每年的12月25日定为自治县的成立纪念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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