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自治条例
出处:按学科分类—历史、地理 民族出版社《中国少数民族文化大辞典综合卷》第226页(384字)
1985年4月7日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1986年7月11日贵州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批准。自1987年1月1日起施行。本条例共74条,分8章:总则、自治机关、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民族关系、经济建设、财政管理、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附则。本条例的主要内容包括:自治机关设在都匀市,规定了自治机关权限、辖区、任务、政策及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和人民政府的组织方式、工作原则和民族关系的处理办法。针对本民族本地区的特点,对在经济建设以农业为基础使种植业、养殖业、旅游业、对外经济贸易活动全面协调发展做出规定。还有财政支出、划拨及税收各项配套规定。对改革教育体制、文化医疗、计划生育、体育、环境保护做出一系列规定。同时还规定了司法部门领导成员和工作人员的组成和配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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