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历史、地理 民族出版社《中国少数民族文化大辞典西南地区卷》第212页(255字)

亦称“山官制”。

景颇族自明代以来确立的一种政治制度。在民族家长制瓦解的基础上逐渐形成。在山官制下,社会成员分为官绅、百姓、奴隶三个等级,相互界限森严,互不婚配。

山官为辖区统治者,享有政治、经济特权,对百姓、奴隶进行剥削压迫。

在奴隶制盛行地区,大山官蓄奴数十至百余人。奴隶分家内奴隶和家外奴隶两种:前者多为女奴,无任何财产,随主人姓,没有人身自由;后者为奴隶主耕种土地、放牧,婚配后可以分住。19世纪末20世纪初爆发贡革命,废除了山官制度,代之以贡龙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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