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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洋运输货物保险的特殊条款

书籍:市场大辞典下册 更新时间:2018-09-10 08:49:10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中国科学技术出版社《市场大辞典下册》第1029页(453字)

有4种特殊条款:(1)绕道条款。

保险货物由于某种原因,在航运中需要绕道,如去欧洲的货物通常都经过红海苏伊士运河,由于战争或某种原因运河被封锁不能通行,只好绕道非洲好望角。这种绕道,保险继续有效。

根据伦敦学会条款,不论有没有正当理由绕道,保险公司都应负责。如果客户要求加保该条款,亦可接受,不另加费。

(2)船舶互撞条款。目前提单上一般都订有“互有过失碰撞条款”。该条款规定承运船舶和其他船舶发生互撞依法应由承运人负责对方的损失时,货主应按比例偿还应负担的部分给本船船东(承运人)对这部分偿还的损失,视作保险责任,由保险公司赔偿。(3)疏忽条款。

此条款是提单上的条款,规定对船长、船员、引水员或承运人的雇佣人员,在航行或管理船舶时,由于疏忽或违约活动所引起的灭失或损害概不负责。

因而被保险人就要保因船长、船员在航行中疏忽造成的货物损失,保险公司接受承保,并对此项损失负赔偿责任。(4)船舶适航条款。此条款要求不论载货船舶是否适航,保险公司对被保险货物均予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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