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合消费税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经济科学出版社《消费经济学大辞典》第354页(381字)

又称支出税。

根据个人在一定期间的消费支出总额征收的税。综合消费税是一种直接消费税,其征收方法近乎于综合所得税,一般实行累进税率,有一定数额的免征额,纳税人自行申报并经税务部门核定后征收。

其课税对象的“消费支出额”为纳税人一定期间(通常是一个年度)的各项收入总额,扣除其新储蓄与投资后的余额。

各项收入总额包括经常所得、临时所得、赠与所得以及过去储蓄的资产等。西方某些主张以支出税代替所得税的经济学家的理论依据是:按个人的实际支付能力课税,比按所得课税较为“公平合理”,按支出额计算的计税依据,比所得较为广泛,符合“纳税能力”原则和“收益原则”,并且具有鼓励储蓄和投资的作用;与个别消费税相比,支出税依累进税率征税,更具有限制消费的作用。综合消费税曾在某些发展中国家试行,但均因征收困难较多和财政收入效果不佳而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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