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一级河川管理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1867页(554字)

日本1995年《河川法》第4条规定:(1)本法中的“一级河川”是指建设大臣通过政令加以规定的、对国土保护及国民经济具有特别重要意义的一些重要水系上的河川。(2)建设大臣在对第(1)项政令进行制定、修改及废止时必须事先听取河川审议会及有关都道府县知事的意见。(3)建设大臣根据第(1)项规定确定“一级河川”时必须事先与有关行政机构的长官共同协商并听取河川审议会及有关都道府县知事的意见。(4)根据第(2)(3)项的规定,有关的都道府县知事在陈述意见时必须经过这些都道府县议会的表决。(5)建设大臣根据第(1)项的规定确定“一级河川”时必须根据建设省令的规定,将各个水系、河川名称及区间予以通报。(6)针对“一级河川”规定所做的变更及废止手续必须同第(1)项规定之河川的确定程序一样。第9条规定:(1)一级河川的管理由建设大臣行使。(2)建设大臣对于所指定的区间内的一级河川.交于该一级河川某一段所在的都道府县的都道府县知事管辖,根据政令规定对其行使部分管理。(3)建设大臣在确定“指定区间”时必须事先听取有关都道府县知事的意见。更改或废止“指定区间”时亦同。(4)建设大臣确定“指定区间”,必须根据建设省令的规定将情况予以通报。更改或废止“指定区间”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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