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环保总局关于调整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的通知
书籍: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工作手册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经济科学出版社《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工作手册》第117页(525字)
党中央有关部委,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有关人民团体,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环保局(厅),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环保局:
为了扩大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范围,确保环境标志认证产品的有效性和准确性,根据财政部、环保总局印发的《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实施的意见》(财库[2006]90号)的规定,我们对已印发的“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清单”进行了调整,现将调整后的“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清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清单”在中国政府采购网(http:∥www.ccgp.gov.cn/)、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网(http:∥www.sepa.gov.cn/)、中国绿色采购网(http:∥www.cgpn.cn/)公布。为确保上述信息的准确性,未经财政部、环保总局允许,不得转载。财库[2006]90号文件印发的“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清单”同时废止。
附件: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略)
二〇〇七年三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