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避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中国律师执业手册》第283页(448字)

第二十四条 惩戒委员会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被投诉会员也有权申请其回避:

(一)本人或近亲属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

(二)与本案被投诉会员在同一律师事务所执业的;

(三)其他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

前款规定,也适用于惩戒委员会日常工作机构工作人员。

第二十五条 惩戒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的回避由同级律师协会常务理事会决定;

惩戒委员会委员和其他办案人员的回避,由惩戒委员会主任决定。

第二十六条 对提出回避的申请,应当及时审查,在收到回避申请的10个工作内作出是否准予回避的决定,并记录在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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