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性行业规则的备案与审查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中国律师执业手册》第330页(631字)

第一节 地方性行业规则

第三十八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律师协会制订章程和行业规则的依据是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章程和行业规则,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律师协会章程。

第三十九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律师协会制订的章程和行业规则,在其管辖区域内有效。

第二节 备案与审查

第四十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律师协会的章程及行业规则,自通过后30日内,报全国律师协会行业规则委员会备案。

第四十一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律师协会报送行业规则备案,应当提交备案报告、行业规则文本及说明,一式两份。具备条件的,应当同时提交电子文本。

第四十二条 全国律师协会行业规则委员会在会员对地方性行业规则提出异议时,有权对备案的省级律师协会章程及其他行业规则进行审查,需要省级律师协会作说明的,应当限期要求省级律师协会做出说明。

第四十三条 全国律师协会行业规则委员会对省级律师协会的章程及行业规则审查中发现问题的,经常务理事会批准,向省级律师协会提出修改意见。

第四十四条 全国律师协会行业规则委员会对备案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律师协会行业规则定期公布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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