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验人员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质量监督常用法律法规手册》第207页(451字)

第十八条 产品质量监督检验工作应由热爱本职工作、积极钻研技术业务、工作踏实、具有中专以上文化程度并从事相关技术工作2年以上的人员担任。

第十九条 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人员必须进行岗位培训,考核合格后,方能从事相应项目的考核和检验工作。部质检中心和各检验站的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人员由部科教司组织考核发放《检验员证》。

第二十条 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机构的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检验人员技术水平、工作能力和工作业绩等的考核,考核结果应作为奖惩和晋级的依据;质检机构的组织机构、技术骨干应保持相对稳定。部质检中心主任、副主任和检验站站长、副站长的任命和变动,应征得部科教司的同意。

第二十一条 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人员应坚持“公正、廉洁、科学、高效”的原则,做到正确行使职权,坚持原则,秉公办事,不得接受被检单位任何形式的馈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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