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我国没有司法协助协定或互惠关系的国家的裁判如何处理?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出版社《民事官司法律自助》第133页(212字)

对于这些国家的判决,可以通过外交途径请求我国法院承认和执行,否则一般情况下我国法院是不予承认和执行的。但是当事人可以向我国的法院起诉,由有管辖权的法院作出裁判,再予以执行。

【参考法条】: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六至二百六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三百一十八条至三百一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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