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中国人大工作常用法律法规汇编》第219页(363字)

第二十七条 县级和乡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名额分配到选区,按选区进行选举。

第二十八条 选区的划分,应便于选民参加选举活动和选举的组织工作;便于选民了解代表候选人;便于代表联系选民,接受选民监督。选区可以按居住状况划分,也可以按生产单位、事业单位、工作单位划分。

第二十九条 选区的大小,按每个选区选一至三名代表划分。

城镇各选区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应当大体相等,农村各选区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应当大体相等。

第三十条 县级和乡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同时进行的,应分别划分选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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