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务委员会各工作委员会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中国人大工作常用法律法规汇编》第320页(1076字)

第四十四条 根据实际情况,常务委员会可以设民族、法制(政法)、财政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等工作委员会。

第四十五条 各工作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委员组成。

各工作委员会由主任主持工作,副主任协助主任工作。

第四十六条 常务委员会各工作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一)为常务委员会实行法律监督和工作监督服务;

(二)对属于本委员会工作范围内的重大事项,进行调查研究,并向主任会议或者常务委员会提出报告;

(三)受主任会议或者常务委员会的委托,对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实施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的情况,执行上级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议、决定的情况进行调查,并向主任会议或者常务委员会提出报告;

(四)受主任会议的委托,对向常务委员会所作的工作报告进行初审,并提出报告;

(五)承办本行政区域内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财政预算部分变更的具体审查工作,并提出意见;

(六)办理常务委员会或者主任会议交办的议案、质询案的具体工作,并提出报告;

(七)围绕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草案,开展调查研究,并提出报告;为常务委员会决定重大事项提出决议、决定草案;

(八)对本级人民政府制定的行政措施、办法和发布的决定、命令,苏木、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的决议、决定进行审查,必要时提出审查报告;

(九)承办对公安司法机关的决定、判决、裁定同法律、法规相抵触情况的调查,并提出报告;

(十)对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征求意见的法律、法规草案,组织讨论,提出修改意见;

(十一)办理有关的人民群众的申诉、意见和来信来访;

(十二)办理主任会议和常务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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