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代表的监督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中国人大工作常用法律法规汇编》第342页(214字)

第二十二条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要加强与原选举单位和选民的联系,接受他们的监督,听取他们的意见,改进工作。

第二十三条 选举单位或选民,有权依法撤换和罢免自己选出的代表。

第二十四条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在本行政区域内调动,其代表资格不变,可根据情况调整所参加的代表小组。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