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民事诉讼法学刑事诉讼法学行政诉讼法学司法鉴定学刑事侦查学》第757页(507字)

在足迹检验中,根据文字表述的需要,对足迹各部位统一称谓。足迹的趾尖方向称为前部,后跟方向称为后部,内踝一侧称为内侧,外踝一侧称为外侧。趾区依解剖结构称为“第一趾区,第二趾区,第三、四、五趾区”。前掌部位依解剖结构从内向外称为第一至第五趾区。趾与掌之间的空白区称为“趾面区”或“趾节区”。前掌以后分别称为脚弓区和后跟区(踵区)。在足迹测量时,以一直线连结前掌最宽处中点和后跟最宽处中点,构成“足迹中心线”。中心线与足迹前后边缘相交,两交点间长度确定为足迹长。由足迹前掌最宽处中点作足迹中心线的垂线,交于足迹前掌内外缘,此二交点间距离为足迹前掌宽;由后跟最宽处中心点作足迹中心线的垂线,交于足迹后跟内外缘,二交点间距离为足迹后跟宽;从脚弓痕迹最窄处,垂直于中心线方向测量脚弓宽度为弓宽。对于赤足迹的测量,可以用直线连接第二趾球痕迹中心点与脚跟部中心点,即为足迹中心线;由第五趾跖连接处向足迹中心线作垂线,交于前掌内侧边缘,由此测量赤足印前掌宽度。

附图:足趾各部位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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