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务委员会主任和主任会议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中国人大工作常用法律法规汇编》第363页(688字)

第二十六条 常务委员会主任主持常务委员会的工作,副主任协助主任工作。

常务委员会主任因故出缺的时候,由常务委员会在副主任中推选一人代理主任的职务,直到省人民代表大会选出新的主任为止。

第二十七条 常务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秘书长组成主任会议,处理常务委员会的重要日常工作:

一、决定常务委员会每次会议的会期,拟订会议议程草案;

二、对向常务委员会提出的地方性法规案、人事任免案和其他议案,交由有关的工作委员会研究、提出报告;

三、决定办公厅和各工作委员会重要的日常工作;

四、听取省人民政府、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的专题工作汇报;

五、处理常务委员会授权的事项和其他日常工作。

第二十八条 主任会议一般每半个月举行一次,必要时可以随时召开。

第二十九条 常务委员会副秘书长、各工作委员会的主任、副主任、委员以及其他有关人员,根据需要,可以列席主任会议。

主任会议认为必要,可以请省人民政府负责人和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负责人列席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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