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务委员会会议闭会期间的工作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中国人大工作常用法律法规汇编》第469页(414字)

第三十八条 常务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组织代表和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进行视察、执法检查和调查工作。

第三十九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开展视察、执法检查和调查工作时,应当围绕宪法、法律、法规以及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议、决定的执行,准备审议、决定的重大问题进行。

第四十条 常务委员会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同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联系,及时了解人民群众的意见和要求,充分发挥代表的作用。

常务委员会受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委托,联系在本省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第四十一条 常务委员会加强同西宁市、自治州、自治县、海东地区各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联系,促进地方人大工作的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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