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中国人大工作常用法律法规汇编》第715页(553字)

第二十八条 在常务委员会会议期间,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5人以上联名,可以书面提出对市人民政府及其所属工作部门,市高级人民法院和市第一、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和市人民检察院第一、第二分院的质询案。

质询案必须写明质询对象、质询的问题和内容。

第二十九条 质询案由主任会议决定,交由受质询机关的负责人在常务委员会会议上或者有关的专门委员会会议上口头答复,或者交由受质询机关书面答复。在专门委员会会议上答复的,专门委员会应当向常务委员会或者主任会议提出报告。

质询案以书面答复的,应当由受质询机关负责人签署,印发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和有关的专门委员会。

第三十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对答复不满意的,经主任会议决定,受质询机关须作补充答复。必要时,常务委员会会议可以作出决议,由受质询机关执行。

第三十一条 受质询机关一般应当在提出质询案的常务委员会会议期间答复,不能作出答复的,应当说明理由,由主任会议确定答复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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