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中国人大工作常用法律法规汇编》第733页(414字)

第四十二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在省人民代表大会各种会议上发言和表决,不受法律追究。

第四十三条 代表在大会全体会议上发言的,应当在会前向大会秘书处报名,由大会执行主席安排发言顺序,并根据具体情况确定发言时间。代表发言可以是口头的,也可以是书面的。发言应当言简意赅,有实际内容。

代表在各种会议的发言,由工作人员记录,整理简报印发会议。本人要求不印发简报的可以不印发。

第四十四条 代表大会全体会议表决议案,由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

表决结果由大会执行主席宣布。

第四十五条 会议表决议案采用投票方式、举手方式或者其他方式,由主席团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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